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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规范共产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14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我校共产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自治区“28条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收受礼金、严格婚丧喜庆活动的规定》、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级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通知》和自治区高校工委《关于规范共产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共产党员、副科级以上干部(含副处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

第三条 控制宴请范围。

(一)操办婚丧喜庆活动,一律不得邀请下列人员参加:

1.工作所涉及的管理和服务对象;

2.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3.各学段的在校学生(含不脱产学习人员);

4.除亲属外的现任职单位同事,同时禁止参加现任职单位同事(除亲属外)的婚丧喜庆活动。

(二)操办“生日宴”、“圆锁宴”、“贺寿宴”、“升学宴”、“乔迁宴”等宴请活动时,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亲属之外的人员参加,同时禁止参加非亲属家宴性质的上述宴请活动。

第四条 规范宴请行为。

操办婚丧喜庆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1.使用公物、公车;

2.组织7辆(含)以上婚丧喜庆车队;

3.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学校等公共场所大摆筵席或搭建灵棚;

4.由任何单位和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5.组织或参与违反公序良俗的活动;

6.分批次重复举办;

7.隐瞒不报或虚假报告操办情况;

8.与共产党员、领导干部身份不相符的、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自治区“28条规定”的其他形式的讲排场、比阔气等不文明行为;

9.中央、自治区相关文件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共产党员、领导干部授意或者接受他人为本人、本人近亲属操办婚丧喜庆活动的,视为共产党员、领导干部本人操办。

第六条如遇违反本规定参加婚丧喜庆活动的人员,应提醒其回避,并拒收受其所送礼金、礼物,对利用婚丧喜庆活动变相非法收受财物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对无法拒收的礼金、礼物,应当在一个月内上交学校纪委,集中上缴国库。

第七条 严格实行婚事、丧事报告制度。

(一)婚事报告。操办婚事应在发出邀请通知前向党组织报告,填写《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说明举办时间、地点、邀请人员范围、数量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承诺遵守相关纪律规定。

(二)丧事报告。操办丧事的,可在事前报告,亦可在按照规定操办后10日内向党组织如实报告情况。

(三)报告程序。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操办宴席的,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告,同时到学校纪委备案;普通共产党员或科级(含副科级)领导干部操办宴席的,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告,同时到学校纪委备案。

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干部操办宴席的,要同时向自治区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和高校纪工委报告。

第八条 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应将婚丧喜庆事宜操办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对照检查和年度述职述廉的内容,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 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部门、本单位规范婚丧喜庆事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共产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检查,要严格审核宴请范围和宴席规模,及时对操办人进行廉政谈话提醒,督促其作出廉政承诺,确保责任范围内不出现违反规定操办宴席的行为。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查处、制止不力的,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问责制的相关规定,除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外,还将追究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抓好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学校纪委要落实好监督责任,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并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范围。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分别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礼品,责令退还或予以收缴。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加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严禁大操大办宴席的规定》(内建院党发〔2015〕10号)同时废止。

附件: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共产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

报告人姓名

性别

部门(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

配偶姓名

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

事由

时间

地点

规模

邀请亲属人数

邀请其他人员人数

用车数量及

来源

其他需要

说明事项

本人承诺

1.不邀请工作所涉及的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个人参加;

2.不邀请亲属以外的现任职机关(单位)同事及所属单位人员参加;

3.不超规模操办婚丧活动;

4.不通过分批分期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5.对无法拒收的礼金、礼品,一律按规定上交;

6.不违反其他纪律相关规定。

承诺人:

年 月 日

审批

情况

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须由报告者本人亲笔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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