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课堂教学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规定(试行)
为了进一步强化课堂(含网络课堂)教学政治纪律,根据学校党委《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科学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守纪律、公开言论有规矩”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宣传部、教务处、各二级院部是负责加强学校课堂教学的管理与监控、承担执行课堂教学政治纪律的重点责任部门和单位,二级院部承担主体责任,宣传部、教务处承担管理责任。
二、教务处要会同各二级院部、教授委员会和督导办,严格执行教师教学考核、教材使用、教学过程督导和教学管理人员监管制度。
三、教务处要会同人事处和各二级院部,严格执行外聘教师选用、审查和管理制度。
四、教师课堂教学不得有下列言行:
㈠ 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涵相悖的;
㈡ 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和党的领导核心,与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背道而驰的;
㈢ 妄议党章和党内准则、条例、规定和纪律、规矩的;
㈣ 妄议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
㈤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㈥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㈦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㈧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
㈨ 各种校园传教活动,宣扬邪教、迷信的;
㈩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十一)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五、教务处要会同各二级院部及时总结课堂教学政治纪律执行情况,并定期向学校党委宣传思想和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校党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