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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09-1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院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工作效能,建立一支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问责的对象是由学院任命(聘任)的副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 问责原则: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

第四条 问责处理决定由学院党委或行政做出。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进行问责:

(一)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院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不传达贯彻落实,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二)对学院党委、行政作出的决策、部署,或分管领导交办的事项,消极对待、执行不力,而造成工作失误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学院安排的任务和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认真及时处理,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玩忽职守,紧急情况不到岗,或因处理不当、防范不力对学院正常工作造成干扰、形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尽心尽责,对反映问题的师生态度冷漠,工作作风粗暴,对师生的利益和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五)对应由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或协办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相关工作延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对应当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有意逃避学院和群众的监督,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事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个人独断专行、滥用职权、擅自作出决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八)对上级督查、群众反映或本部门(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认真解决或因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或情况没有明显改观的;

(九)在工作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歪曲事实,误导学院正确决策,并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坚决制止,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不积极配合执法执纪部门查办案件的;

(十一)违反上级和学院有关财经管理规定,私立账户、私存帐外资金、私设“小金库”,或不按规定擅自使用财政资金、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资金浪费或流失的;

(十二)领导干部个人行为、师德师风、学术道德不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利用职务之便贪图私利,个人品德行为不端,尚未构成违纪违法,但已造成不良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

(十四)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行为,给国家、学院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等失职行为。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六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采取以下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免职或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实行问责要综合考虑问责事项的性质、造成损失的情况、造成影响的范围等情节,确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和党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和党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和党政负责人采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存在问责事项所列情形,且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五)有关党纪政纪规定的其他从重问责情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存在问责事项所列情形,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问责:

(一)由于其他相关部门或工作人员失职,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三)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四)有关党纪政纪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或免于问责情节。

第十条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职务、职称晋级的资格,并扣减相应的职务津贴。

停职检查的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停职检查期满后,是否恢复履行职务,由被问责人所在部门(单位)提出意见,报学院党委或行政决定。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涉及问责事项所述情形的,由学院纪委进行初步核实:

(一)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学院领导提出的意见;

(三)学院有关会议通过决议、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

(四)在工作检查、考核中提出的意见;

(五)师生群众提供的检举材料;

(六)新闻媒体的报道;

(七)其他渠道反映的问题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 经学院纪委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应向学院党委、行政提出初步核实报告和问责建议,经学院党委、行政审批后启动问责程序。问责建议中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建议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

(二)线索的来源及调查的简要情况;

(三)调查查明的事实及对性质的认定;

(四)对问责的具体建议和依据。

第十三条 问责调查应当听取被调查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申辩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询问被调查人员时应由二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制作询问笔录,被调查人员应在笔录上签字。

第十四条 调查工作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学院党委或行政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学院党委或行政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事项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五条 调查终结后,由学院纪委提出问责处理意见报请学院党委或行政批准。问责决定应当经学院党委或行政集体讨论作出。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问责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问责人,并告知享有的权利。

问责决定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意见的领导、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填写《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

第十七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需送达被问责人员本人及其所在部门、单位。

第十八条 被问责的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党委、行政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或行政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后,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复查并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二十条 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院科级及其以下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问责决定书

( ) 决字第 号

关于对XXXXXXXXXX问责的决定

第一部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党员及教职工的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和生效时间。

第三部分:当事人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

批准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本问责决定书一式(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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