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眼睛”无处不在
——中国电科整合多种资源提高监督效能纪实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近年来在不断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提升纪检监察工作力量的同时,充分整合各种监督手段,强化监督手段之间的联系和配合,提高监督效能,让无处不在的监督像“眼睛”一样,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保障企业的健康运行。
下属公司成立监事会,通过权力制约防范腐败行为
在对公司的监督方面,集团公司积极探索对下属二级和三级公司实行公司化运作的模式。公司设立了监事会,监事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法》,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并有权在必要时聘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进一步解决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乏力的问题。集团公司还派驻纪检监察人员参与监事会工作,以及时获取公司重要信息,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这种在监事会中派驻纪检监察代表的方式对下属公司的监管是一种成功的尝试。监事会或监事还可以及时将发现的问题通报给纪检监察部门,防止违规违纪事件的发生或进一步扩大。
全面开展审计工作,发挥审计的内控、监督职能
集团公司总部和下属成员单位将纪检监察工作与审计业务紧密结合,使纪检监察人员及时了解企业经济和财务情况,有利于对企业的运营状况展开监督,及时发现违纪违法问题。
在审计工作方面,集团公司对院所负责人离任前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时出具审计意见,并为党组在讨论院所领导班子换届时提供决策依据,对院所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的廉洁从业起到了政治上的把关和监督作用。此外,在办案过程中,集团公司纪检和审计工作人员积极配合,根据案件需要组成联合调查组,提高了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
积极开展特色效能监察,推进治本抓源头工作
效能监察是企业纪检监察工作融入中心、融入管理的最好抓手,通过对科研生产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的监督和检查,能及时发现违规违纪苗头,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近年来,集团公司通过开展多部门参与、主题灵活多样的效能监察工作,如2009年开展的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军工灾后重建项目等专项监督检查,2010年开展的对外投资效能监察、成本费用管理效能监察等,起到了监督企业经营管理和重点岗位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情况的作用,减少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增强了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
将法务工作融入监督之中,成为纪检监察的重要“参谋”
中国电科集团的部分成员单位尝试建立将法务工作与纪检监察工作相互融合的机制,实现信息的及时沟通和组织协调。法务人员通过参与企业重大法律事务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审核,并参与重大合同的签订,及时了解企业的重大事项。法务部门在发现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违纪违法的行为时,及时向主管领导和纪检监察人员报告,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和建议,促进和保障了科研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在合法的轨道上运行。另一方面,纪检监察人员在查办案件等工作中,也根据情况吸收法务人员参与,形成监督合力,有力促进了科研生产和管理工作。
引入风险管理理念,建立廉洁风险监督机制
集团公司部分成员单位将企业的经营风险管理与廉洁风险管理结合在一起,达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廉洁风险管理针对因教育、制度、监督不到位和党员干部不能廉洁自律而产生的思想道德风险、制度机制风险和岗位职责风险,以有效防范和及时化解为核心内容,通过采取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等措施,对预防腐败工作实施有效监督和科学管理。
在实践过程中,集团公司认识到,廉洁监督不能忽视普通特定岗位的人员,因为一个握有特定权力的普通职工也可能会是对企业造成重创的风险隐患;而对重点岗位人员,制定和实施风险管理的具体措施要落实到个人,突出针对性和预防性,同时加强过程动态监督,及时纠正不正当行为,避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演变为违纪违法行为。
开展巡视工作,加强对领导班子和“一把手”的监督
开展巡视工作是加强党内监督、推进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途径,也是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党政“一把手”监督的重要环节。巡视工作作为党内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较好地解决了企业领导班子长期存在的“上级监督远、同级监督软、下级监督难”的问题,实现了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与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的有机统一。
集团公司以中央第四企业金融巡视组进驻为契机,进一步加大集团公司的巡视工作力度,先后派出两个巡视组对集团公司部分成员单位开展巡视,使巡视工作更加深入有效。
建立相互制约和协调的权力关系,强化党组织监督和职工民主监督
在党组织监督方面,集团公司和成员单位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坚决贯彻落实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坚持定期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在职工民主监督方面,集团公司成员单位坚持院所事务公开制度,企业经营者定期将有关重大工作决策、人事任免、资金使用、办事结果等通过各种形式向职工公开,把行政行为置于广大职工的有效监督之下;同时坚持不断完善民主评议制度,组织职工代表对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